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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知识读本
    时间:2017-08-03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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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党政领导干部

      

    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知识读本

      

     

      第一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谈生态文明

      2013年

      要加强宣传教育、创新活动形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义务植树,不断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依法严格保护森林,增强义务植树效果,把义务植树深入持久开展下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

      ——2013年4月2日,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谈话要点

      全民义务植树开展30多年来,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恢复发展,增强了全民爱绿植绿护绿意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总体上仍然是一个缺林少绿、生态脆弱的国家,植树造林,改善生态,任重而道远。

      ——2013年4月2日,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谈话要点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不可想象,没有森林,地球和人类会是什么样子。全社会都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切实增强生态意识,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

      ——2013年4月2日,习近平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谈话要点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树立生态观念、完善生态制度、维护生态安全、优化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要坚定不移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推进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要大力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高度关注。环境保护和治理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着力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中国将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

      ——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贺信

      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将继续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世界各国深入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成果分享,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

      ——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贺信

      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要下决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要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海洋修复工程,推进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2013年7月30日,习近平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主持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问题时指出

      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问题如此严重,导致河北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没有扭转。这些年,北京雾霾严重,可以说是“高天滚滚粉尘急”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2013年9月23日至25日,习近平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上指出

      要给你们去掉紧箍咒,生产总值即便滑到第七、第八位了,但在绿色发展方面搞上去了,在治理大气污染、解决雾霾方面作出贡献了,那就可以挂红花、当英雄。反过来,如果就是简单为了生产总值,但生态环境问题越演越烈,或者说面貌依旧,即便搞上去了,那也是另一种评价了。

      ——2013年9月23日至25日,习近平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2013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说明时指出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

      ——2013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说明时指出

      城市规划建设的每个细节都要考虑对自然的影响,更不要打破自然系统。为什么这么多城市缺水?一个重要原因是水泥地太多,把能够涵养水源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给占用了,切断了自然的水循环,雨水来了,只能当作污水排走,地下水越抽越少。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比如,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许多城市提出生态城市口号,但思路却是大树进城、开山造地、人造景观、填湖填海等。这不是建设生态文明,而是破坏自然生态。

      ——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谈到

      今年以来,“雾霾”两字吸引眼球,PM2.5引起热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的成绩无与伦比,但问题也高度集中。解决环境问题要迈出更大步伐,也要有耐心定力。

      

    ——2013年12月28日,习近平考察参观北京供热企业时强调

      2014年

      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作为重大民生实事紧紧抓在手上。大气污染防治是北京发展面临的一个最突出的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和专项治理并重、常态治理和应急减排协调、本地治污和区域协调相互促进,多策并举,多地联动,全社会共同行动。

      ——2014年2月25日,习近平在北京考察工作时强调

      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虽然说按国际标准控制PM2.5对整个中国来说提得早了,超越了我们发展阶段,但要看到这个问题引起了广大干部群众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关注,所以我们必须处置。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在北京市考察工作结束发表讲话时谈到

      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

      ——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专题汇报时强调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绝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

      ——2014年3月7日,习近平在参加贵州团审议时强调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要创新发展思路,发挥后发优势。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提升,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2014年3月7日,习近平在参加贵州团审议时强调

      现在一些城市空气质量不好,我们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将来可以制作贵州的“空气罐头”……

      ——2014年3月7日,习近平在参加贵州团审议时强调

      我们将继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雾霾等一系列问题,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2014年6月3日,习近平在2014年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强调

      2015年

      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充分体现农村特点,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经济要发展,但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任务,要久久为功。一定要把洱海保护好,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

      ——2015年1月20日,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

      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2015年3月6日,在参加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强调

      植树造林是实现天蓝、地绿、水净的重要途径,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要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植树造林,努力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人民自觉行动。

      ——2015年4月3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

      这里是一个天然大氧吧,是“美丽经济”,印证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道理。

      ——2015年5月25日,在浙江舟山农家乐小院考察调研时表示

      协调发展、绿色发展既是理念又是举措,务必政策到位、落实到位。要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质量的增长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

      ——2015年5月27日,在浙江召开华东7省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时指出

      要正确处理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把提出的行动计划扎扎实实落实到行动上,实现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

      ——2015年6月16日至18日,在贵州考察调研时指出

      要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近期要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重点督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情况。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2015年7月1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推进清洁生产,扩大绿色植被,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环境更美好。

      ——2015年7月16日至18日,在吉林调研时指出

      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

      ——2015年9月,习近平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

      “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既要看速度,也要看增量,更要看质量,要着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没水分、可持续的增长,着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实现经济增长。

      ——2015年11月3日,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提出

      我们将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将全面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2015年11月18日,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发表主旨演讲强调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中华文明历来强调天人合一,尊重自然,面向未来。中国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实施优化产业结构、构建低碳能源体系、发展绿色建筑和低碳交通、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2015年11月30日,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2016年

      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2016年1月5日,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

      “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上,一定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016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强调

      “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2016年8月,在青海考察时强调

      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让老百姓在宜居的环境中享受生活,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生态效益。

      ——2016年9月,在杭州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上强调

      ——“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长篇重要指示

      第二部分 环保基础知识篇

      1、“环境”的法定定义是什么?“环境保护”的概念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两个方面,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什么是环境承载力?何谓环境容量?

      环境承载力又称为环境承受力或者环境忍耐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环境资源所能容纳的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的大小。也就是说,在某一时期、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区域的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限度。

      地球的面积和空间是有限的,它的资源是有限的,显然,它的承载力也是有限的。每个承载系统在于任何的外来干扰都有一定的忍耐极限,当外来干扰超过此极限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损伤、破坏乃至瓦解。无论是自然生态系统例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还是城市区域、流域等都存在环境承载力的问题。因此,人类的活动必须保持在地球承载力的极限之内。

      环境容量是指在某一个环境区域内,对于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大气、水、土地、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值,一旦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当地环境的最大容纳量,这一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一个特定的环境(例如一个自然区域、一个城市、一个水体)对污染物的容量也是有限的,其容量的大小与环境空间的大小、环境背景值及环境各种要素的特性、社会功能、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等因素有关。环境空间越大,环境对于污染物的净化能力就越大,环境容量也就越大。

      对于任何环境来说,它的环境容量越大,可以接纳的污染物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污染物的排放必须与当地的环境容量相适应,如果污染物的排放超出环境容量,就要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例如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增加环境保护设施等。

      3、“世界环境日”是怎么来的?

      鉴于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重视和关注。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首次召开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将每年的6月5同定为“世界环境日”。同年10月,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联合国系统和各国政府每年都在6月5日的这一天开展各项活动来宣传与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每年6月5日举行世界环境日纪念活动,发布全球环境现状的年度报告书并表彰“全球500佳”,制定并发布每年的世界环境日的主题。

      中国从1985年6月5 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每年的6月5日全国各地都要举办纪念活动。2014年4月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4、世界气候大会为什么越来越受到各国瞩目?

      全球气候变化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研究表明,地球的“体温”比过去2000年来的任何时候都要高。当前,气候问题越来越严峻地摆在全人类面前:一是气候变暖所导致的气象灾害愈趋严重,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洋水体膨胀和两极冰雪融化,可能在公元2100年使海平面上升50厘米,使全球沿海地区遭受淹没或海水入侵;二是影响农业和自然生态系统,全球气温和降雨形态的迅速变化,也可能使世界许多地区的农业和自然生态系统无法适应或不能很快适应这种变化,造成大范围的森林植被破坏和农业灾害;三是加剧洪涝、干旱及其他气象灾害;四是影响人类健康,气候变暖有可能加大疾病危险和死亡率。

      引起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温室气体排放大量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人类活动,由于人口的剧增和工业化发展,人类消耗的化石燃料急剧增加,燃烧产生大量二氧化碳进入大气,同时森林毁坏使得植物吸收利用二氧化碳大幅减少,这样增减,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大幅增加。

      研究表明,到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仍然要达到570亿吨,这与升温控制在2℃相应的控制排放量之间,尚存130亿吨的差距。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使得国际社会联结成最广泛的命运共同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迄今已经召开了20多次,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实质性的温室气体减排方案,在关于气候变化认知、责任划分、义务分摊等原则性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和分歧,中国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性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而美国代表发达国家对此持消极甚至反对的立场,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主要排放国都要参与绝对减排”。全球气候治理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打破多方机制的“囚徒困境”。

      中国已成为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第一大国,清洁能源的快速发展,带动的是我国单位GDP碳排放大幅下降。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同比下降了6.1%,比2010年累计下降了15.8%。

      5、如何认识荒漠化及其危害?

      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干燥,降水稀少,植被稀疏低矮,土地贫瘠的区域,意即“荒凉之地”。它是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使干旱、半干旱和具有干旱灾害的半湿润地区的土地发生退化。

      土地荒漠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环境灾害,它已影响到世界各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约有六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这些地区。目前,全球荒漠化的面积已经达3600万平方公里,占整个地球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已被公认为当今世界的头号环境问题。我国已经成为受荒漠化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达2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 3%,并且正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达540亿元。

      荒漠化防治对策主要有:合理利用水资源,包括在农作区改善耕作和灌溉技术,推广节水农业,避免土壤的盐碱化,在牧区草原减少水井的数量,避免牲畜的大量无序增长,在干旱内陆地区合理分配河流上、中、下游水资源等等;利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构筑防护体系,包括干旱地区营建由防沙林带以及农田防护林网组成的多层防护体系,在缺乏水源的地区利用材料在流沙地区设置沙障工程;调节农、林用地之间的关系——宜林则林,宜牧则牧,不再毁林开荒,对已经造成荒漠化的地方应退耕还林、退耕还牧;采取综合措施,多途径解决农牧区的能源问题;控制人口增长,建立一个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系统。

      6、什么是生物多样性?

      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就是生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确切地说,生物多样性包括地球上所有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拥有的全部基因和各种各样的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物种多样性是指物种和物种间差异的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体现;基因多样性可分为种间基因的多样性和种内基因的多样性,每种生物都是一个丰富的基因库,生物种类的多样性实质上是基因的多样性;地球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生物圈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在生物圈中又可以分出很多小的生态系统,如一片森林、一块草地、一块农田、一个池塘、一条河流等,即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巨大——

      直接价值:如动植物为人类提供的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奶、蛋及许多药物等。  

      间接价值:生物多样性在自然界的物质循环、净化环境、改良土壤、涵养水源及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潜在价值:人类所认识和利用的是生物的一小部分,大量的野生生物的使用价值目前还不清楚,它们具有巨大的潜在使用价值。

      7、生态文明内涵何在?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态,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建设生态文明,以把握自然规律、尊重自然为前提,以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建立集约环保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增强永续发展能力为着眼点,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本质要求。

      在价值观念上,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倡导给自然以平等态度和充分的人文关怀,关注和尊重生态环境的存在意义,从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转变。倡导主动遵循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禁止对自然无节制的攫取,对资源无序的开发利用。倡导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给自然留下更多的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的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在指导方针上,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在实现路径上,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目标追求上,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在时间跨度上,需要长期艰巨的建设过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倡导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首次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大奋斗目标,强调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8、“十三五”规划绘制的绿色发展路线图是怎样的?

      “十二五”规划建议将绿色发展列为下阶段中国五大发展理念之一,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强调“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总量控制为主转向以环境质量提升为主,环境质量是根本目标,污染减排是重要手段。具体路线图如下: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度有序利用自然,调整优化空间结构,划定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保护红线,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完善政策,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图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目录,推动各地区依据主体功能定位发展,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

      ——推动低碳循环发展。推进能源革命,加快能源技术创新,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积极开发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改革能源体制,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

      ——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坚持节约优先,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

      ——加入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全面提升森林、河湖、湿地、草原、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9、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所颁布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新制定的《刑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在修订后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名目共有9条,最高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10、我国新颁布的《环保法》“新”在何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l同起正式施行。新《环保法》共有七章七十条,增强了政府、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和处罚力度,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基本国策。1983年12月3l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改变了发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基础。

      ——立法理念有创新。新《环保法》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并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监管模式开始转型。原《环保法》里是以点源控制作为环境监管的基础,而新《环保法》出台了些流域、区域以及面源污染的监管措施、方法;此外,作为基础性法律,新《环保法》引入了许可管理,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

      ——监管手段出硬招。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划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该规定简称“按日计罚”。“按日计罚”这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排污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向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此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配套,较好地化解了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尴尬。

      ——法律责任超严厉。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依法开展环评、违规排污、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拒不改正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新《环保法》还要求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给予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更广泛。新《环保法》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趋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范围与途径。

      11、什么是环境标准?我国主要有哪些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法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发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环境法制管理、环境制度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提供依据。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内容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其中,环境质量标准是所有环境标准的核心,是制定其他各项环境标准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最主要的技术依据。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行业环境标准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范围内通用的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计价技术导则总纲》(HJ/ T2. 1-93)等。

      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地方环境标准须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国家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地方标准同行业标准是直接执行标准。国家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凡是颁布了地方标准的地区,必须执行地方标准,未做出地方规定的地区,则执行国家标准。

      12、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其作用是直接对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进行控制,从而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污染物的形态,通常分为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等。

      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质的容许排放量。

      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水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

      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乡村生活区域参照执行)。

      13、什么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如何分类的?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了控制和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而制定的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自2016年1月l日起在全国实施,新标准增加了细颗粒物(PM2. 5)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监测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并且规定不同的功能区执行不同的空气质量标准。该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的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了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了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能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不同的等级,并且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不同的环境功能区执行不同的环境空气质量等级。我国根据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划分为以下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疗养地等,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级标准;

      二类区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广大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三类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特定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14、室外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与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一样吗?

      调查表明,现代人平均有90%的时间生活和工作在室内,而作为个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现代城市中室内空气污染的程度有时比室外高出数倍。

      对于室内外空气的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不同的质量标准。室外空气的环境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卫生部于2003年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来衡量的。这项标准明确提出“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的要求。《室内环境质量计价标准》对于室内有害物质明确规定了含量范围,并将室内环境分为三级,一级是指高档、舒适、良好的室内空气环境,二级是指能保护大众健康的室内环境,三级是指能保护员工的健康,基本能居住和办公的室内环境。

      15、什么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泛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也称为“陆地水”。它是人类生活用水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各国水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于2002年发布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0-2002)。这项标准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发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泛指供给城市、乡镇等稠密居民区的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及水域)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16、地表水水域功能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国家按照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还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同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从而实现了水域功能与达到功能类别的水质标准的一致。

      1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如何分类的?

      根据环境保护部2008年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按照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l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场所,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18、农村地区的环境噪声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村庄原则上执行l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19、什么是AQI? AQI与原来发布的API有什么区别?

      API,即空气污染指数(Air Pollution Index),AQI,即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AQI与原来发布的空气污染指数(API)有着很大的区别。AQ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参与评价的污染物为S02、N02、PM10、PM2.5、O3、CO等六项,而API分级计算参考的标准是老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的污染物仅为S02、N02和PM10等三项,且AQI采用分级限制标准更严。因此,AQ1较API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更多、采用的标准更严、发布的频次更高,其评价结果也更加接近公众的真实感受,评价结果也就更加客观。

      20、怎样读懂我国的城市空气质量报告?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城市空气质量报告。读懂我国的城市空气质量报告,了解自己居住城市区域生活环境质量,就需要了解以下三项指标:大气环境污染指数、空气质量级别、首要污染物。

      ——大气环境污染指数:这是评估空气质量状况的一组数字。它能告诉我们呼吸的空气是清洁的还是受到污染的,以及应当注意的健康问题。大气环境污染指数越高,城市大气污染的程度就越严重。

      ——空气质量级别:空气质量级别通常分为I、Ⅱ、III、Ⅳ级。当城市大气污染指数为1~50时,空气质量等级为“优”,即I级,表示人群健康不会受到大气污染物的危害;当指数为51~100时,空气质量等级为“良好”,即II级,表示人群健康一般也不会受到大气污染物的较大危害;当指数为101~150时,空气质量等级为“轻度污染”,即III缎,表明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恶化的趋势,人群健康会受到大气污染物危害,通常情况下要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残与孕妇、儿章更是如此;当指数超过150时,空气质量等级为“严重污染”,即Ⅳ级,表明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已明显恶化,在气候、地理环境条件综合作用下,甚至有可能发生大气污染公害事件,人群健康会受到大气污染物的严重危害,人们必须减少户外活动,当地政府也要采取紧急措施减轻大气污染以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

      ——首(主)要污染物:是指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最主要的超过国家规定容量(浓度)标准的污染物。当空气质量级别为I级(优)时,不公布污染物种类。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有可吸入颗粒物(PM10及PM2.5)、二氧化硫( S02)、二氧化氮(N02)等。

      第三部分  环境管理篇

      21、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对国家及其地方辖区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包括: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并且督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方针及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组织起草或者拟定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法规、规定及标准等;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并且督促实施;按照职责范围做好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调查并且掌握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及发展趋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环境科学研究、教育,开展环境宣传及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等;调查、处理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案件等。

      22、除环保部门外,还有哪些机构与部门负有环保工作责任?

      环境保护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我市“环保责任清单”已于2017年2月24日《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攀委办〔2017〕6号)正式明确到位。该《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建立健全了攀枝花市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包括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及党(工)委、花城新区管委会及党(工)委、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环保、发改、农业、教育、水利、气象等50多个党政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划分。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负相应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环境保护的工作合力。法律法规、政策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可结合本地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和细化。钒钛高新区、花城新区下属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由其根据实际,自行调整和细化。

      23、我国“绿色审计”制度如何界定党政及国企主要领导责任?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15项主要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成为其中一项,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纳入主要审计内容。

      在责任界定方面,《细则》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是否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是重要评价指标,

      具体规定下列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

      ——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后果的。

      2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有哪些突出特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埙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主体由原来的执行主体向决策主体转变,将矛头对准了很多环境损害行为发生的根源,其突出特点如下:

      ——强调党政同责。过去法律法规剥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成员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办法》将追责对象聚焦于党政领导干部,突出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党政同责”是一个重大突破,旨在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其同担责,落实权责一致原则,实现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强化工作合力。针对以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启动难、实施难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这些规定目的在于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并突出强化追责者的责任,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零容忍”。

      ——突出责任追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还是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在以往处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往往是处罚具体建设单位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还要追究决策者、审批者的责任。《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对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党政领导分别列出8种、5种、7种、5种具体追责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有利于追责的针对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25、攀枝花市存在的突出生态环保问题主要有哪些?

      2016年以来,我市生态环保问题集中爆发,分别被中央电视台“12.2”曝光、四川省省级环保督察、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暴露出我市存在281个突出生态环保问题。其中:中央电视台“12.2”曝光16个环保问题、四川省省级环保督察237个环保问题(现场点位89项涉及119个问题、省环保督察组反馈27项涉及68个问题、群众信访投诉50个环保问题)、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暴露28个环保问题。对这些突出环境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心下大力气逐步加以解决。

      26、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凡在我国领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一般的预测评价,它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且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各种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中,它是项决定建设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无论是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处理效果的角度来看,“事前预防”都胜过“事后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就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不仅要考虑资源、能源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在源头上避免或者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对于促进清洁生产,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27、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应当如何实施“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同时设计: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是,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变化、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施工:建设项目施工时,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正式投入使用时,环境保护设施也必须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实行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新污染源。违反这一制度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向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了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8、什么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简称总量控制)。

      《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方法不同,总量控制一般分为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所渭目标总量控制,是指国家本着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依据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环境质量的实际状况,确定全国乃至各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种总量控制方法。目标总量控制一般是以指令性总量控制的方式来实施的,如将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列为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容量总量控制是根据当地实际的环境容量来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种总量控制方法,即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总量控制实施的区域范围,可划分为国家总量控制计划、省级总量控制计划、城市总量控制计划和企业总量控制计划等。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管理主要采取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浓度达标即视为合法。但单靠控制浓度达标,无法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必须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为实现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转变,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9、什么是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与超标排污费、污染环境罚款有什么区别?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标准交纳费用的制度。《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务院颁布的《排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排行费的范围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四大类。

      排污费是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行费,是排污单位承担的基本法律责任;超标排污费是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行费,一般对排污超标超限、列入淘汰类企业以更高标准征收,体现“重排重收、轻排轻收”的原则。

      污染环境罚款是排污单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对违法排污单位的一种经济处罚,这种经济处罚是排污单位对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30、何谓排污许可证制度?何谓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行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

      凡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31、什么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按照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环境目标责任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污染源单位的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了保护环境的主要责任者、责任目标和责任范围,解决了“谁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这一首要问题,各地方行政首长对本地环境质量负责,各排污企业的法人要对本企业的排污负责。通过目标责任的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按责任书项目的分工承担了相应的任务,使环境保护由过去环保部门一家抓,逐步发展为备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这对多层次、全方位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哪几类组成?

      《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授信支持,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33、什么是清洁生产?推行清洁生产有何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为了全面推进清洁生产,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又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进步明确了政府推进清洁生产的工作职责。

      推行清洁生产就是用种新的创造性理念,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完善结构调整,促进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的提升,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从而达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因此,加快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更有助于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清洁生产追求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通过有效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不仅减轻污染治理的负担,而且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提高了资源利用率,是实现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和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此外,清洁生产可以促使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对还能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公众对其产品的认可。

      3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发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其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职责分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其他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社会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是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三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方法、指标和程序。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示。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社会监督4方面21项。《办法》还规定了实行“一票否决”的14种情形,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未批先建、恶意偷排、构成环境犯罪等情形之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四是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具体措施。针对不同环境信用等级的四类企业,《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性与约束性措施,旨在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35、什么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我市是从2011年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从试点和到强制保险阶段。从试点情况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实现环境管理转型,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

      根据国务院、环保部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①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

      ②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

      ③铅蓄电池制造业。

      ④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

      ⑤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⑥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

      ⑦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⑧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

      ⑨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36、什么是突发环境事件?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如何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危害严重及污染物不明等特点。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重大环境事件(II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火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