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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护民生 | 每周普法栏目【西检·漫语】第三期—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时间:2024-09-26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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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国家司法救助犹如一束温暖的光,照亮了那些因案件陷入困境的人们前行的道路。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国家司法救助。

    一、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它旨在帮助那些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当事人及其家庭,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实实在在的温暖关怀。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

    1.支付救助金。这是最主要的救助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急迫困难。

    2.心理疏导。对于一些因案件遭受重大心理创伤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

    3.法律援助。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哪些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予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六、国家司法救助 聚焦特殊困难群体

    申请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军人军属、贫困户、残疾人、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文件给予特殊保护。

    2018年2月,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1月,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21年11月,为保障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有序衔接,出台了《关于健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双向衔接机制的意见》;2022年3月,为保证及时救助帮扶困难妇女,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决定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司法救助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助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针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关怀,让司法救助充分发挥雪中送炭、纾困解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