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难免与他人偶发矛盾纠纷
但处理不当,选择无事生非、小题大做
情节恶劣的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什么样的行为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该如何区分?
在网络上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周【西检·漫语】,让我们一起聊聊
被称为“兜底罪名”的
寻衅滋事罪
上周,我们了解了故意伤害罪,那么本周,我们来看刑法第293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共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屏幕前的你可能又产生了一个疑问,怎么样去理解法条中的随意呢?这里的随意可以体现为两类,一是无事生非,可以理解为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行为。比如别人正常的在大街上行走,看见对方女子长得很漂亮,你去骚扰人家,被人拒绝了,于是便恼羞成怒,大打出手,这就是典型的无事生非。二是借故生非。直白的讲,就是小题大做,小事化大。比如在商场排队过程中,他是不小心踩到了你,而你不依不饶,借故大吵大闹,扰乱商场秩序,并且向对方拳脚相向,这就可以理解为小题大做,借故生非。当行为人实施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将会择一重罪来定罪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确实,只有当打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及以上程度时,才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伤害行为的客观后果来考量的,意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确保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然而,法律并非只关注伤害的直接后果,它还着眼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对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寻衅滋事罪”应运而生。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如果在公共场所,行为人无故、随意地殴打他人,即使这种殴打行为并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但只要导致了两人或两人以上轻微伤,就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即便殴打行为并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身体伤害,但如果它引发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这一规定无疑大大拓宽了打击犯罪行为的范围,使得那些虽然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打人行为,也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刑罚并不轻。一旦构成此罪,行为人可能会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或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刑罚可能会进一步加重,达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有力震慑。
一、寻衅滋事罪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型。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二是追拦辱骂恐吓型。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三是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是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二、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该如何区分?
1.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侵犯人身安全健康,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与人身安全健康。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体现在故意为之的“随意性”,既有殴打动机、殴打起因的随意性,也有殴打对象、殴打方式的随意性。
殴打动机的随意性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衡量:
①行为人与被害人有无利益冲突或特殊关系;
②行为人殴打被害人有无明确的特定的非法目的;
③行为人在实施殴打行为之前有无筹划、准备;
④被害人受伤轻重以及对公共秩序的破坏程度。
2.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
寻衅滋事的另外一个惯常表现为随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司法办案中经常遇到最多的就是踢踹、用锐器刻划车辆,对于这种行为的认定,也应当依据其有无寻求刺激、逞强好胜等主观故意,是否针对不特定车辆,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
3.寻衅滋事与抢劫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案件,多数发生在未成年人或者刚成年的人之间,一般具有报复、教训他人的主观心理,勒索钱财不是其主要目的。
三、涉网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
2013年9月6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李雷在某饭店用餐,因结账打折问题与饭店老板产生口角,随后情绪失控殴打对方。经公安机关调查,小明因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2021年,由H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在网络平台播放,因剧中小猫被毒死的镜头引发网民对“是否真的毒害动物演员”的广泛讨论。网民韩梅梅为蹭热度、博眼球,在社交平台上伪造与剧组人员的聊天记录,虚构小猫被毒害处理,后韩梅梅又找到拥有400万关注粉丝的网络博主,向其提供伪造的聊天记录,随后博主发布了上述虚假信息。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传播,引发680多万阅读、转发,对H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经查证,拍摄所用小猫案发时健康存活。最终,韩梅梅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
案例三:2020年8月29日凌晨4时,被告人王某、郁某等人吃完宵夜途经雷州市西湖大道某处时,与被害人蔡甲(化名)擦肩而过时因蔡甲抬头瞟了他们一眼,遂心生不满,便与对方发生争执。王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经雷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雷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尊重社会规则。寻衅滋事就是对社会规则的公然挑战,该种行为不仅会伤害到别人,更会伤害到自己。沟通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手段,千万不能因一时激动而激化矛盾,触犯法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