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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护民生?|?每周普法栏目【西检·漫语】第16期—解读“非法集资”
    时间:2025-01-03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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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金融活动

    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

    它的新型伎俩有哪些?

    如何识别防范?

    本周的【西检·漫语】,让我们一起

    解读“非法集资”

    这次给大家介绍的是近年来高发的经济类犯罪,非法集资类案件。这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类型,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三要件: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

     

    什么是非法集资人?

    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形式:

    1.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新型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

    套路一:许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并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套路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乡村振兴等“落实政策”旗号,以元宇宙、NFT、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网上跨境证券交易等为噱头,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投资者信任。

    有的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也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套路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不法分子便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套路四:利用亲情诱骗

    非法集资参与人通过类似传销的手法,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好友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2011年黄某某注册成立H公司,经营包装印制业务,注册资本500万元,黄某某担任H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黄某某以公司建设、生产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通过亲友介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给付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本付息时将所欠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截至案发共计向14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22693425元,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发放员工工资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16187206.72元。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还款 737.5843万元。

    H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单位犯罪,黄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3年10月7日,石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H公司罚金1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部分非法吸收的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一、抵制诱惑,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返息”之类的诱饵。

    二、树立正确投资意识,通过金融机构客户服务电话、银行官方网站等正规服务渠道咨询购买金融产品。不与自称是银行、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三、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四、理性识别“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做到“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有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不要盲目相信,先征求家人和朋友意见,拖延一晚再做决定。

    检察官提醒

    投资理财要找正规、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不要轻信任何人的“小道消息、内部渠道”。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避免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